《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09 16:33:39 1363 来源:慧团膳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食堂的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高校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改善学校食堂卫生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维护高校的稳定。
第三条
各高校应建立学校--饮食中心--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应设置校级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卫生防疫人员,负责本校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管工作。饮食中心应设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卫生监督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质量把关。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各高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制度、食堂经营准入制度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食堂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学校食堂的建设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以学校投入为主。学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必须符合卫生部《关于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必须达到C级以上标准。示范性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A级标准,标准化食堂必须达到B级标准,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要按要求抓紧整改,限期达标。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学校食堂,特别是引资建设的校内食堂要按照“标准化食堂”的硬件标准进行建设。已授牌的标准化食堂实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摘牌制度和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食品卫生安全控制认证晋级制度。
第六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上岗期间出现腹泻、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内吸烟。(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不得无证开业。食堂卫生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一)食堂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二)食堂不得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加工食品;不得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三)食堂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和机械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四)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五)严格执行食品试尝、留样制度。各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做好对食品试尝人、留样人、留样食品管理人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相关文字记录。(六)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校内饮食摊点,坚决取缔校内无证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摊点。
第八条
严格执行食堂大宗饮食物资供货准入制和招标定点采购制度。为保证食品质量、降低成本,各食堂采购饮食物资必须纳入学校食堂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饮食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对零星物资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对供货单位的选择,在全面审核其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对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报学校后勤管理机构和饮食服务实体等有关部门备案。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验看有关饮食物资经营单位的证照,坚持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物资进入食堂。采购的饮食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饮食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控,学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后勤饮食服务实体对采购的饮食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第九条
学校食堂必须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以优质优价服务于师生。学校食堂伙食价格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和公开招标制度。学校对外承包、托管食堂要实行严格的企业经营准入制度和公开招标制度。对拟进入高校承包、托管食堂的餐饮经营企业,要对其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的素质、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资质审定和实地考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餐饮经营企业。对未进行资质审定和公开招标已进入高等学校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学校后勤与产业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指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内的所有食堂(包括学生食堂、风味餐厅、快餐店及教职工食堂)。
第十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各高校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食堂管理。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食堂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