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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0-09-17 16:57:50 2043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4]6号、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发布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教育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基础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食堂管理工作,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统筹指导工作,制定学生食堂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督促落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食堂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办伙条件,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中小学校落实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校,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学校等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性原则。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第六条

  自愿选择原则。要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生食堂就餐,通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分类就餐管理办法,加强就餐秩序管理。

  第七条

  审批制。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级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生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责令整改。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生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缴费陪餐制。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学生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并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会同当地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生食堂、饮水设施建设和验收环节卫生安全预防性审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食堂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完善食堂功能分区;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落实索证索票、查验记录、购销台账、留样备查等制度,及时消除学生食堂卫生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常规措施,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学生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六条

  膳食委员会。学校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

  第十七条

  准入退出机制。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3年。部分不具备举办食堂基本条件但学生确有就餐需要的城区学校,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投标,确定餐饮配送企业。少数地处偏远村校或教学点,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必选择优办法,确定个人或家庭托餐服务。凡采取托管和企业配餐模式的学校,必须与企业签订规范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对卫生、质量、价格、利益空间等载明实质性条款,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并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市、县政府应为所管辖的学生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一名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采取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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