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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

2020-10-16 16:57:36 963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津教委[2012]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21   实施日期:2012-06-21   发布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中小学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核准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食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食堂的建设改造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二、建筑结构要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三、要保证现有食堂建筑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四、新建和改造食堂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五、防火、防雷及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六、食堂建筑设计应听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

  食堂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五条

  食堂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卫生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要求,选择学生使用方便,地势干燥、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六条

  食堂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25m以上距离。

  第七条

  食堂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物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八条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及人的影响。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九条

  食堂由厨房、餐厅、辅助用房和公用部分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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