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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20-10-19 16:18:23 2019 来源:慧团膳

导语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4-05-20 实施日期:2014-05-20 发布机关:南宁市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食堂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自治区食安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区中小学学生食堂停止执行综合毛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开办食堂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小学校。营养午餐另有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许可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六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及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第九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校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本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二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定期体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十六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学校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必须来源合法,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和集中屠宰的肉品,必须验证采购,不能采购无证食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米、面、油优先从本地的放心粮油店,通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八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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