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9-17 17:00:39 6951 来源:慧团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对外承包经营食堂的监管,保障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餐饮需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自办学生食堂就餐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学生就餐需求时,高校学生食堂可引入社会餐饮企业进入学校承包经营。
第三条
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是指社会餐饮企业(以下简称“餐饮企业”)在高校校园区域内为该校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食堂负责人是指餐饮企业指定在所服务高校负责餐厅整体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是指餐饮企业在所服务的高校学生食堂中从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餐饮企业准入条件
第六条
餐饮企业应当充分认识高校餐饮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具有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了解学生学习、生活规律和要求。
第七条
餐饮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并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餐饮行业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第八条
餐饮企业在其经营的学生食堂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人员配备建议见附件1。
第九条
餐饮企业要具有从事社会餐饮经营经历达5年以上经验,且社会信誉良好,并有从事高校餐饮经营经历达2年以上经验,取得良好业绩。跨地区经营的餐饮企业,应熟悉天津市高校学生食堂的饮食特点。
第十条
食堂负责人要具有与其餐饮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对教育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较深理解;食堂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高校餐饮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掌握有关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要求,工作中严格按照餐饮行业有关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餐饮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财务管理、用工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障、员工培训、质量监督、价格管理和文明服务等各种工作规范,以及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食品加工、销售,餐饮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第三章 餐饮企业准入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公开招标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
参与投标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进入天津市高校餐饮行业的准入条件,向受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企业相关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专家库中抽取,学校可选派采购人代表一名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学校要优先考虑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一)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二)具有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三)具有3年以上高校餐饮经营经历,经营的学生食堂被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A级食堂并授予示范食堂称号,且获所在学校好评,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四)在该校经营2年以上,且表现良好的。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与中标的餐饮企业签订《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范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增加合同范本中未涉及的条款,但不允许删减合同范本中的任何条款。合同期不能超过3年,初次在该校承包经营的企业经营合同期不能超过1年。合同期满后,学校要进行新一轮招标。
第四章 餐饮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餐饮企业对所经营学生食堂工作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餐饮企业经营盈亏自付。
第十九条
餐饮企业要配合校方做好原材料统采工作,接受校方采购价格,确保食品安全源头可追溯。
第二十条
餐饮企业对学校食堂固定设备、设施要合理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人为损毁和破坏。未经校方允许不得私自改装食堂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餐饮企业要实行饭菜价格成本公开,全面接受学校的监督,当企业结余资金超过营业额的3%时,超过部分要纳入高等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
第二十二条
餐饮企业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餐饮行业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餐饮企业应设置食品卫生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餐饮企业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餐饮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工合同关系,保障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人员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餐饮企业要建立台账管理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流程;销售食品要符合卫生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品成品要实行留样制度;餐厅不允许加工出售凉菜;所有餐厅不允许加工出售豆角和韭菜等不宜在高校学生食堂出售的菜品。
第二十七条
餐饮企业为就餐者提供的公共餐饮器具必须按规定清洗、消毒和存放,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二十八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经营多个学生食堂的餐饮企业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巡检制度,并做好检查、巡检记录和存档。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第二十九条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学生食堂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并做好厨房烟囱、排油烟管道的清洗工作,保证清洁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 餐饮企业的退出
第三十条
餐饮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合同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二)发生就餐者食物中毒,或消防、餐饮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三)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就餐人员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四)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七)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或擅自停餐造成严重影响的;(八)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九)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凡被学校取消其经营资格的餐饮企业,学校及时向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受限企业名单”,凡被列入“名单”的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天津市高校餐饮市场。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餐饮企业选择自动退出或餐饮企业参与新一轮招投标未能中标视为正常退出。
第三十三条
餐饮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
第六章 学校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监督考核办法,落实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堂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对引进餐饮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其遵守国家、天津市有关学校食堂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食堂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饭菜质量、价格基本稳定,保证学生食堂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监管部门、食堂三级管理机制,学校后勤(总务)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学生食堂监管职责;成立“学生伙食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引导学生参与学生食堂民主管理;鼓励学校引进第三方或相关行业组织对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食堂(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监管,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制度,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杜绝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执行国家、天津市给予高校学生食堂的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税费政策,涉及学生食堂必要的硬件和大型维修的投入由学校负担,不得由经营企业投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引进优质餐饮企业进校服务的同时,应努力为餐饮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建立竞争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学校、学生和企业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教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