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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的通知

2020-09-23 16:30:18 751 来源:慧团膳

导语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8]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发布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餐饮行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贵阳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酒家、餐馆、酒吧、咖啡吧、茶楼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

  第三条

  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行业整体观念,维护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同行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自律,开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竞争,禁止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诚实守信,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诚信、安全、卫生、优质的服务产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等手续,持证合法经营。

  第六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应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第八条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材料,必须采购并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有QS标志的产品。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置要符合所在区域商业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经营场地要求

  第十二条

  场地建筑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餐饮企业选址应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根据功能要求设独立隔间场所: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切配烹饪场所面积≥1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0,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且≥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2,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面积处理区面积5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

  第十五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就餐、库房等场地。

  第十六条

  店堂内外干净明亮,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室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相匹配。

  第十七条

  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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